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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30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街**号,现住河北省涿州市**期**号楼**单元**号。2006年7月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荣,男,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3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龚某某冒充中国美术协会会长冯某某打电话给居住在株洲市天元区的周某某。随后,被告人龚某某通过微信、电话聊天、互赠书画等方式取得周某某的信任并虚构到法国办画展向周某某提出虚假邀请,周某某答复愿意参加后被告人龚某某提出需支付出国费用30000元。同时被告人龚某某假冒冯某某的秘书张某某联系周某某,骗取了被害人周某某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株洲市分行(位于株洲市天元区**路)转账支付的出国费用30000元。其后,被告人龚某某虚构去法国可以带妻子骗取了周某某支付的保证金20000元。

2、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龚某某冒充中国美术协会会长冯某某打电话给蔡某某。随后,被告人龚某某通过微信、电话聊天、互赠书画等方式取得蔡某某的信任并虚构到法国办画展向蔡某某提出虚假邀请,蔡某某答复愿意参加后被告人龚某某提出需支付出国费用30000元。同时被告人龚某某假冒冯某某的秘书张某某联系蔡某某骗取了蔡某某银行转账支付的出国费用30000元。

另依法查明: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龚某某的家属王某某退还了人民币50000元给被害人周某某、退还了人民币30000元给被害人蔡某某。被害人周某某、蔡某某均出具了谅解书。2019年9月7日,被告人龚某某自动到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叶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龚某某的家属退还了诈骗款给被害人、龚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湘军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1332****;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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