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乡**村**号**,现住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路**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按照管辖规定,于2019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龚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龚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2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龚某某骗被害人王某某在“分期乐”APP上以1003元人民币购买价值中石化电子加油卡后,骗取上述电子加油卡的卡号和密码,并将电子加油卡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转卖获利。
2018年11月23日至27日,被告人龚某某以帮忙办理提升贷款额度为由,骗被害人郑某某在“分期乐”APP上以9105元人民币先后分九次购买电子加油卡、话费充值卡等电子礼品卡,并骗取郑某某提升信用卡额度手续费1200元。尔后,被告人龚某某以无法办理提升贷款额度、帮其办理退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分期乐”APP的注册账号和密码,通过登录该账号获取上述电子礼品卡的卡号和密码,并将电子礼品卡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转卖获利。
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龚某某以在“分期乐”APP上购买QQ币电子卡可以获得额外赠送QQ币为由,骗被害人高某某在“分期乐”APP上以495元人民币购买QQ币电子卡。尔后,被告人龚某某以帮忙充值获赠QQ币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分期乐”APP的注册账号和密码,通过登录该账号获取上述QQ币电子卡的卡号和密码,并将QQ币电子卡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转卖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柏泉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3.被告人身份信息、核查说明、用户注册信息、订单信息、交易明细、购买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4.证人某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郑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6.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雪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害人王某某、郑某某、高某某(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8.《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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