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23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现住:湖南省南县**镇**村第*村民小组。
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孝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11月9日,我院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被告人龚某某,孝义市公安局将其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孝义市公安局向本院审查起诉后,经本院多次传唤被告人龚某某,但其均未能到案接受讯问,我院将该案退回孝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孝义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8日依法将其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龚某某被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徐家派出所依法抓获并移交至孝义市公安局,孝义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予以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31日,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龚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龚某某以能给受害人任某某儿子办理大学毕业证为由,向受害人任某某索取20万元,并指使受害人将该款汇至被告人龚某某之妻汤某某账号(62218855700********,汤某某)。后被告人龚某某妻子汤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将用于办理毕业证的20万元购买房产。后经受害人多次要求退款,被告人龚某某拒不退还,2015年之后更换联系方式,隐匿住址,予以逃避。2020年8月20日,由被告人龚某某之子与受害人任某某达成协议,退还受害人任某某15万元,获得受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前科劣迹调查表、汇款收据、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虚构自己有协助办理毕业事项的能力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龚某某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退赔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新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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