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龚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9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住甘肃省敦煌市肃州镇**桥村****,群众,个体。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敦煌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31日被敦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1、2018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利用受害人杨某甲生意亏损、急于盈利的心理,有意向杨某甲推荐“佛教大师”,谎称该大师具有化解厄运、提升运势的能力,在骗取杨某甲的信任后,龚某某一人分饰两个角色对杨某甲实施诈骗。在微信上,龚某某将自己包装为经常往来泰国寺庙的“佛教大师”,编造杨某甲生意不好的原因是“运势低迷”、“阴盛阳衰”、“磁场太弱”等,诱骗其购买佛教物品以及做法事化解厄运;在现实中,龚某某又以朋友身份大肆鼓吹“佛教大师”法力以及给自己带来的财运等,蛊惑杨某甲盲目迷恋迷信邪说,陷入封建迷信的骗局。
被告人龚某某先后以1930元的价格向杨某甲推销泰国佛牌1块,以2300元的价格推销五龙通关符1串,以2700元的价格推销招财盘1块,以4000元的价格推销五行平衡牌1块,以做法事补财库为名诈骗3690元,以放生为名诈骗200元,以17700元的价格推销风水能量符1套。经敦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块泰国佛牌的价格为258元,1串五龙通关符的价格为366元,1块招财盘的价格为268元,1块五行平衡牌的价格为300元,1套风水能量符的价格为366元,以上物品鉴定金额总计1558元。被告人龚某某将从淘宝网店及微信好友处购买的价值1558元的上述物品先后7次高价卖给杨某甲,共计诈骗钱款32520元后自用挥霍,在杨某甲发现所购物品无效要求退款时,龚某某及其冒充的“佛教大师”又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
2、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利用受害人杨某乙急于扭转亏损生意的心理,在微信上以“泰精”为昵称冒充“佛教大师”,谎称购买加持过的佛牌等物品可以化解厄运、提升财运等,蛊惑杨某乙盲目迷恋迷信邪说,陷入封建迷信的骗局。被告人龚某某先后以6600元的价格向杨某乙推销泰国佛牌1块、五龙通关符1串、招财盘1块、五行平衡牌1块,以8000元的价格推销小吉星(无实物)1块,以38000元的价格推销镇宅盘(无实物)1块,以放生为名诈骗66元。经敦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块泰国佛牌的价格为258元,1串五龙通关符的价格为366元,1块招财盘的价格为268元,1块五行平衡牌的价格为300元,以上物品鉴定金额总计1192元。被告人龚某某将从淘宝网店及微信好友处购买的价值1192元的上述物品先后4次高价卖给杨某乙,共计诈骗钱款52666元后自用挥霍,在杨某乙发现所购物品无效后要求退款时,龚某某及其冒充的“佛教大师”又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
综上所述,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财物,共计诈骗钱款85186元。
二、2017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龚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为了方便驾车出行,通过微信花3000元钱为自己购买了一本伪造的“ C1”机动车驾驶证(证号:622103****1122****、档案编号:6221001*****),并驾车上路行驶,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详见移送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笔录;7、鉴定意见;8、电子数据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龚某某违反我国驾驶证件管理制度,通过微信联系他人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龚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有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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