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262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8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号。因虚假广告嫌疑,于2019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假广告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乔世凯、李宏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至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龚某某等人出资成立深圳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并租用宝安区新安街道**小区**栋经营**会所作为经营场所,龚某某占股75%,负责该会所的运营和管理。
该会所的运营模式为:会所雇佣外联团队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宣传,向客户推销名为“风花雪夜”、“梦幻水疗”、“帝王养生”等含有暧昧字眼的项目服务,利用顾客想要接受性服务的心理,诱使顾客到养生会所消费。客人到达会所后,前台接待客人以专业“话术”向客人介绍消费服务项目,其中使用暗示含有性服务的语言,诱使顾客缴纳高额费用成为会员。客人完成缴费后,由模特技师在房间内为客人提供按摩、舞蹈、打飞机等服务,顾客发现服务未达到预期值,会所接待或技师就会提出让顾客继续充值才能解锁新的服务,以此方式诱使顾客进行消费,赚取高额利润。经查,该会所给被害人刘某甲、符某某、曹某某等12名顾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2.48万元。
2019年8月28日,公安机关查获了该会所,并在重庆市南岸区将被告人龚某某抓获归案,扣押龚某某的手机2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推销话术截图、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付某甲、文某某、刘某乙、梁某某、刘某丙、丁某某、杨某某、刘某丁、张某甲、王某某、程某某、张某乙、宋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符某某、付某乙、党某某、刘某甲、曹某某、钟某某、杜某某、罗某某、彭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茜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涉案手机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上川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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