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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原贵州省榕江县**长兼**、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家住榕江县**栋**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19日、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25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自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甲与陈某某、邓某某(另案处理)、姜利平等人于2012年7月4日注册成立贵州省榕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并明确龚某甲作为*乙公司**。

认定龚某甲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月,*甲公司因资金使用短缺,则由龚某甲出面联系,以*甲公司的名义向王某某借款300万元用于周转,2014年1月21日公司所借资金被指定打入龚某甲账户。2014年1月28日,龚某甲将公司所借300万元中的100万元以私人名义借给黄某某,50万元留下自己使用,剩余的150万元则由龚某甲转入*甲公司账户。2014年4月1日,龚某甲采取虚构支付李某某工程款的名义,将龚某甲个人截留使用的150万元在公司财务上冲平。

2.2017年以前,*丙公司**邓某某支取各项费用,同时还让邓某某为龚某甲归还其私人借款,2017年3月28日,龚某甲采取以虚构支付龚某乙350万元公司银行借款的名义,将龚某甲个人使用的350万元在公司财务上冲平。

认定龚某甲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甲公司资金使用短缺,为了缓解资金困难,则由龚某甲出面联系剑河县**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章某某(*丁公司绝对控股人)筹借资金,后*丁公司与*甲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由*丁公司出面,用*甲公司的评估1.04342亿元的商业门面作为抵押,向剑河县信用联社贷款4000万元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给予*丁公司部分好处费。2015年7月1日,剑河县**社将4000万元贷款全部打入*丁公司,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2月6日期间,*丁公司转入龚某甲指定的账户(申某某、龚某乙、龚某甲账户)共计2670万元,后为规避银行查账,*丁公司未将剩下的1330万元继续转账至榕江。龚某甲等人收到*丁公司转来的2670万元后,将其中的1643.798万元到*甲公司,剩下的1026.202万元则由龚某甲进行截留用于个人私用。

2.2015年12月3日,龚某甲以为公司支付贷款开支费用的名,以其妻子胡某某的名义从公司领走人民币50万元,后龚某甲将该款项用于归还詹某某等人的私人借款以及其他开支。

3.2016年6月10日,在未经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下,龚某甲以“办公司贷款、所用支出”为名,从公司领走人民币50万元,该笔开支未有相关凭据做账。

至2019年4月龚某甲从*甲公司离职,以上款项尚未归还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任职文件、企业信息查询单、营业执照,龚某甲在职领取现金明细、经手烟酒款明细、餐费明细,银行交易流水,借款合同、借条、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王某某、谭某某、李某某、龚某乙、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以其担任**长兼**、**负责公司全面事务的职务便利,两次实施伪造单据、作虚假平账的财务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5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龚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1126.202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某某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榕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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