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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刑诉〔2018〕4515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031989********,汉族,大学文化,广东****有限公司主管,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坊**巷**号**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8年7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8月1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8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0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在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家用空调事业部海外营销主管。工作期间,龚某某发现客户购买产品的货款打入公司在内部购销系统为客户设立的一个账号(此账号并非真正的银行账号)来用于扣除货款结算。龚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与海外客户商谈产品销售时,基本都是略微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客户将货款汇入公司的账号后,龚某某以公司规定的销售价格报送给公司的财务部门,在公司的客户账号上扣除相应的货款,余下的款项仍然留在公司的客户账号上。之后,龚某某在联系其他外贸经销商,以原客户的名义向公司提货,将产品发往外贸经销商指定的国外的收货地点,外贸经销商将货款汇入龚某某自己的农业银行账户。通过以上方法,被告人龚某某卖给邓某某空调共计人民币1885383元,美金6400元;卖给陈某某空调共计人民币143725元;卖给吴某某空调共计人民币177490元;卖给深圳***公司空调共计人民币1345893.57元。

综上,被告人龚某某共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3552491.57元,美金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 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 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 物证; 5. 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阳

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

1. 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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