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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等人偷越国边境案)(公开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龚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以及现住江西省丰城市上塘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05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06月28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62202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以及现住江西省丰城市**庄街道**组**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05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06月28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以及现住江西省上栗县**镇**坊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05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06月28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以及现住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05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06月28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以及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队**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05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06月28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庞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以及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区**街**小区**楼**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05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06月28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622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以及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05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06月28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以及现住湖北省鹤峰县**乡**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05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06月28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以及现住湖北省大冶市湖北省大冶市**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05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06月27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以及现住广东省化州市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05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06月27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以及现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云南省保山市**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05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06月27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以及现住重庆市荣昌县双河街道**组**号**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05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06月27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岩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5********,傣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以及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4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岩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328011996********,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以及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4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游某某、刘某某、雷某某、曹某某、庞某、叶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涉嫌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岩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岩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因案情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4日,被告人龚某、游某某、刘某某、雷某某、曹某某、庞某、叶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在特定组织的统一联系安排下,结伙从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南板地区陆续被运送到缅甸边境山上的一个小木屋,之后在一名男子带路下走一个多小时山路便道至中缅边境线,带路男子将被告人龚某、游某某、刘某某、雷某某、曹某某、庞某、叶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交由另外两名男子带路走边境线便道进入中国,并从中国边境橡胶林的小路走出到**镇**村旁的小路口。

2020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岩某甲安排岩某驾驶一辆车牌云******的绿色三菱越野车在景洪市**镇**村旁的小路口分两批将被告人龚某、游某某、刘某某、雷某某、曹某某、庞某、叶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运送到景洪市勐龙镇云霞宾馆,2020年05月15日00时许,被告人龚某、游某某、刘某某、雷某某、曹某某、庞某、叶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在云霞宾馆大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以及话单分析关系图等书证;2、被告人龚某、游某某、刘某某、雷某某、曹某某、庞某、叶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岩某甲、岩某的供述与辩解;3.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车辆卡口、车辆辨认笔录以及照片等笔录;4、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游某某、刘某某、雷某某、曹某某、庞某、叶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岩某甲违反国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运送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甲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适用缓刑。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庞某、曹某某、雷某某、刘某某、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惠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游某某、刘某某、雷某某、曹某某、庞某、叶某某、陈某某、岩某、岩某甲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散卷1册,光盘4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以及律师复印件各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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