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路**巷**号。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 9日,靳某某(已起诉)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同年6月24日,被告人龚某某明知靳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追捕,仍在邳州市运河镇向阳村租住民房并购买食物让靳某某居住、食用,躲避抓捕。
2019年6月2 8日,被告人龚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靳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明知靳某某系犯罪的人,仍提供隐蔽处所、饮食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德 印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