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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窝藏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号。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 9日,靳某某(已起诉)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同年6月24日,被告人龚某某明知靳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追捕,仍在邳州市运河镇向阳村租住民房并购买食物让靳某某居住、食用,躲避抓捕。

2019年6月2 8日,被告人龚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靳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明知靳某某系犯罪的人,仍提供隐蔽处所、饮食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德 印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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