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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户籍所在地兴山县**镇**村**组**号,住兴山县**镇**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在位于兴山县**镇居委会的“**茶庄”店内,趁无人看管之机,采取直接进入店内拿走茶叶的手段,进入店内盗窃茶叶,共计作案七起。经鉴定,被盗的茶叶总价值人民币206.6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的一天,龚某某从该店内盗走一袋“高山绿茶”茶叶,经鉴定,被盗茶叶价值23.33元。

2.2019年5月的一天,龚某某从该店内盗走一袋“高山绿茶”茶叶,经鉴定,被盗茶叶价值23.33元。

3.2019年7月的一天,龚某某从该店内盗走一袋“高山绿茶”茶叶,经鉴定,被盗茶叶价值23.33元。

4.2019年8月的一天,龚某某从该店内盗走一袋“高山绿茶”茶叶,经鉴定,被盗茶叶价值23.33元。

5.2019年9月一天,龚某某从该店内盗走一袋“高山绿茶”茶叶,经鉴定,被盗茶叶价值23.33元。

6.2019年11月18日,龚某某从该店内盗走一袋“茶道绿茶王”茶叶,经鉴定,被盗茶叶价值45元。

7.2019年12月17日,龚某某从该店内盗走一袋“茶道绿茶王”茶叶,经鉴定,被盗茶叶价值45元。

2019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龚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向被害人赔偿500元现金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收条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别某某的陈述;4.兴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被盗绿茶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兴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美云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兴山县**镇**委**组**号,联系电话15872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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