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90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现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2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四次来到重庆市巴南区二圣镇预制厂盗窃电线,销赃后分别获利人民币70余元、76元、160余元、150余元。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667元。
2020年6月29日12时许,民警在巴南区**镇**村**组**号内将被告人龚文胜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据、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钟彩霞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1307****;
2.卷宗材料3册、视频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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