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9811998********,汉族,文盲,无职业,住福安市**镇**村**号。2019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9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龚某某到福安市**路**号后门,拉开被害人雷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闽******的车门,将车门打开后进入车内盗走现金98元。
2、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龚某某到福安市**路**号对面的路口处,拉开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闽******的车门,将车门打开后进入车内盗走现金150元。
3、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龚某某为到福安市**公园大门停车坪旁的路边,拉开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闽******的车门,将车门打开后进入车内盗走现金90元。
4、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龚某某到福安市**号**处,拉开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闽******的车门,将车门打开后进入车内盗走现金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龚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雷某某、吴某某、郑某某、杨某某陈述;
3.被告人龚某某供述;
4.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公安局提取、制作的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雄贵
2019年10月31日
附: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共174页,检察卷壹册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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