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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63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8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村**组,2006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7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龚某某来到惠州市惠城区**路**公寓后,盗走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公寓停车场的一辆黑色台顺牌极酷型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97.45元)。同年2月17日,公安民警在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公园将龚某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被盗窃动车一辆,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接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照片及签供;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097.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宏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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