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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镇***村**组。2019年8月13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龚某某去到东莞多次盗窃,价值共计约3710元。

一、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龚某某在东莞市东城街道**彩印**宿舍离厂时,趁宿舍没人便将被害人马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VIVO手机(价值约1500元)盗走,龚某某得手后逃离现场。

二、2019年1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去到东莞市东城街道桑园**网咖,龚某某看到被害人徐某某在**网咖**号机的椅子上睡着了,便走到被害人徐某某身边,从徐某某身边贴身处盗窃了一部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约810元),龚某某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12日,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视频,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强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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