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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盗窃案)_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22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居委****号。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龚某某持破窗工具至常州市武某某**商场负二层E区615号车位,将被害人方某某停在该处的苏D*****大众轿车驾驶室窗玻璃砸破(价值人民币230元),未窃得财物;后龚某某至负二层E区608号车位,将被害人牛某某停在该处的苏D*****大众轿车驾驶室窗玻璃砸破(价值人民币180元),未窃得财物;后龚某某又至负二层D区320号车位旁,将被害人周某某停在该处的苏D*****本田轿车驾驶室窗玻璃砸破(价值人民币280元),窃得车内人民币1350余元、价值人民币500元的coach斜挎包1只、价值人民币200元的coach钱包1只、 adidas牌双肩包1只、杂牌女式单肩包1只、武进**KTV消费卡2张及身份证等;后龚某某至武进**KTV持上述消费卡分别消费523元、78元。案发后,已追缴上述斜挎包等4只、铜锣湾KTV消费卡2张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龚某某的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安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武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榕娜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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