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2773号
被告人龚某某(绰号大地主),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街道**路**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村**号**室。2002年5月因偷窃行为被治安拘留七日;2003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03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伍佰元;2012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收容教养一年三个月;2013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7月17日由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龚某某伙同董金根(已判决)至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奥特莱斯(地址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2888号)A区康纳利店铺内,趁店员不备,共同窃得价值人民币9,936元黑色羊皮皮衣1件。
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失窃证明及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奥特莱斯店铺失窃情况。
2、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同案人员董金根的供述;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店铺监控录像及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龚某某伙同董金根至上述店铺实施盗窃的过程。
3、上海市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失窃羊皮大衣的价值。
4、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员董金根因上述犯罪行为已被本区法院判处刑罚。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龚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6、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龚某某的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综合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对被告人龚某某本次犯罪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花飞
代理检察员: 董红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建议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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