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2020年6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龚某甲利用其给张某某拉运废铁的便利,在运输过程中,先后五次将车上所拉运的部分废铁偷卸并储存于其租用的镇平县**镇**社停车场内,欲变卖自肥。2020年6月6日,龚某甲在该停车场内偷卸废铁时被张某某当场发现。
案发现场发现废铁共计17080kg,经镇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为23912元。因龚某甲儿子龚某乙所收购的废铁也储存于该停车场内,且与龚某甲偷卸废铁混为一体共同堆放,故无法区分所盗废铁归属、重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检察官助理:刘艳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甲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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