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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231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行政村***自然村***号。2013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清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驾驶机动三轮车行驶至泌阳县***乡*庄遇见村民李某某,以看风水的名义到李某某家,谎称其家大门口被下咒不吉利让李某某将家里的2100元现金包在毛巾里,龚某某趁其不备,把2100元现金用基督教宣传页调包后交给李某某,将李某某21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迅

2020年6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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