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户籍地楚雄州姚安县**镇**村委会**组**号,住楚雄市**小区**幢**号。无前科。2020年6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楚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约凌晨2时,被告人龚某某去到楚雄市开发区桃园家园小区外公路边的临时停车场内,爬入卢某某停放着的云E*****号帝豪车内,将车内的一部vivo手机、一台手机稳定器、100余元现金、口罩、工具包等物品盗走;接着被告人龚某某又将尹某某停放在旁边的云E*****号荣威车的车窗玻璃打碎,爬入车内将200余元现金、5包软珍烟等物品盗走;接着被告人龚某某又将张某某停放在旁边的云E*****号江陵牌越野车的车窗玻璃打碎,爬入车内找到车钥匙,将云E*****号江陵牌越野车盗走,车内有一部oppo手机、几十元现金。2020年6月1日民警在楚雄市**小区将被告人龚某某抓获。经鉴定,被盗的vivo手机价值3355.20元、手机稳定器价值669.80元、oppo手机价值45.00元、江陵牌越野车价值47320.00元,鉴定物品合计价值51390.00元。案发后被盗的江陵牌越野车已追缴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报案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太华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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