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56********,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10月份左右,被告人龚某某在未办理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雇人砍伐了其种植在平南县同和镇宇华村东二屯园岭的林木(杉木)。经聘请林业技术人员到伐区现场进行勾图、计算,被砍伐林木蓄积量为17.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林地蓄积量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17.6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检察官助理:徐昕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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