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2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曲江镇**村**组**号。2017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0月2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2月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上午8点30分左右,被告人龚某某在丰城市**街道**菜市场,用刀片割破受害人李某某的手提袋,并将手提袋内的钱包扒窃,钱包内现金558元,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光盘;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明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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