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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2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曲江镇******2017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10月20因涉嫌盗窃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0月2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2月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上午8点30分左右,被告人龚某某在丰城市**街道**菜市场,用刀片割破受害人李某某的手提袋,并将手提袋内的钱包扒窃,钱包内现金558元,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光盘;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明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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