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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龚某某曾因赌博,先后于2010年2月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0年10月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于2012年5月3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于2013年5月2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三百元,于2013年6月1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于2015年3月1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先后于2017年1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罚款五百元,2017年4月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3月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会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经事先预谋,在其位于丹阳市**镇**村**号的家中开设赌场三次,提供麻将牌供赌客薛某某、开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累计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丹阳市**镇**村**号的家中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赌客薛某某、开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00元。

    2.2020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丹阳市**镇**村**号的家中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赌客薛某某、开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00元。

3.2020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丹阳市**镇**村**号的家中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赌客薛某某、开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00元。

被告人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证人薛某某、开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庆富

检察官助理:董翔翔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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