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左右,游某甲(已判决)租下被告人龚某某位于**街道**社区***组的老房子伙同游某乙、熊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开设赌场,邀集鄢某某、熊某乙、徐某某等人到赌场玩“牛牛”,熊某甲、游某乙负责抽头,赌场持续半个月左右之久,抽头渔利二万余元,龚某某共获利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鄢某某、熊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龚某某属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迎霞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