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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镇**村**组**号,住在乐安县**镇**路110变电站附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8时50分左右,被告人龚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号牌为抚临*****绿源牌二轮电动车在乐安县城**路由西往东向**城方向行驶,行至**二手车行门口路段时,撞到行人王某某,致王某某死亡。经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龚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系车祸致头部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刘某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订了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龚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且取得了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建成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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