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龚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由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7时许,杨某某与杜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杨某某将此事告诉了南某,当日18时许,南某通过QQ将杜某某、王某某叫至临洮县**中学南门巷口,后龚某某伙同南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南某甲(另案处理)、杨某甲(另案处理)将杜某某等人带至临洮县洮阳镇金地花园售房部南侧巷道内,在该巷道内,龚某某、南某、张某某、南某甲、杨某甲殴打杜某某及王某某。经鉴定,杜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王某某无损伤程度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临洮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证物检查记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莉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承诺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