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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483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10月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取保候审,2018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因怀疑其妻子与涟源市湄江镇跑马村村民龙某乙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6年1月9日凌晨,龚某某持刀躲在涟源市湄江镇跑马村村民龙某甲家堂屋,将正在该处停放摩托车的龙某乙砍伤。经娄底市中心医院诊断:被害人龙某乙全身多处刀砍伤,脑震荡,右额骨开放性骨折,左顶骨开放性骨折(2处),多处头皮挫裂伤,左颜面部多处皮肤挫裂伤,右手拇长伸肌腱、食指、中指、环指、小指伸肌腱断裂,右食指固有伸肌腱部分缺失,右腕部关节囊破裂,右中指、左上臂、左肩部皮肤裂伤,左眼眶脂脱垂,失血性休克,失血性贫血。经鉴定,被害人龙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构成八级伤残。

2017年10月2日,被告人龚某某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湄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照片、病历资料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龙某甲、袁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龙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庆林

代检察员:李勇南

2018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4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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