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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40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城关镇**村,现住址:山西省朔州怀仁县**巷**栋**号,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饭店内用拳头将达某某的鼻子打伤,经鉴定达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立、案登记表,石家庄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结论;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材料: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赔偿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20718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在石家庄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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