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龚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8********,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镇盟**村**组,系农民。因诬告他人,于2020年4月2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榆树市公安局于2021年1月6日被将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将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甲的弟弟龚某乙(已判刑)因被害人杨某某与其妻子李某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产生报复心理,于2020年4月28日8时许,由李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约到榆树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其家中,后被告人龚某甲伙同龚某乙在其家中将被害人杨某某打伤。经鉴定:1.被害人杨某某系头部外伤,右鼓膜穿孔;2.系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龚某甲于2021年1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龚某乙、李某某、谢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龚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光宏
检察官助理:闫亭月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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