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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村**号,现住济南市历城区**村**号楼**单元**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2010年5月14日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酒吧”内喝酒,期间与前往其酒桌敬酒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至该酒吧门外。双方在该酒吧门口厮打过程中,龚某某使用空啤酒瓶将刘某某面部砸伤。经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法医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龚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淼淼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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