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曰凌晨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本市盘龙区凯撒宫KTV门前与被害人飞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龚某某将被害人飞某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龚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某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飞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耿某某、施某某等人证言;5、鉴定意见: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被告人龚某某现场辨认笔录、被害人飞某某、证人耿某某、施某某的辨认笔录。
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10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