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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340号 

  被告人龚某某,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01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路**号,案发前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小区**栋**单元**室。1987年8月13日因犯流氓罪被原宜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年12月8日经原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07年7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批捕在逃),2020年8月19日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5月19日,向某甲(已判决)儿子向某乙被易某某等人殴打并捅伤,向某甲便交代向某乙同学看到易某某行踪后与其联系。2007年5月22日凌晨,向某甲得知打伤其儿子的被害人易某某等人在鼓楼路168网吧附近后,遂打电话纠集吴某某(已判刑),吴某某又纠集肖某某(已判刑)和被告人龚某某一同前往168网吧搜查被害人易某某等人。随后在佳园酒店发现被害人易某某等人,被告人龚某某等四人持刀冲进酒店搜寻被害人易某某等人。在酒店楼顶,被告人龚某某和吴某某找到被害人易某某,龚某某用日本军刀将其捅伤。被害人易某某受伤后逃出 ,肖某某追赶易某某至国光超市门口时见其跌倒在地且身上有血后不再追赶。被害人易某某爬起来逃至国光超市旁一IP电话超市内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易某某是被人用锐器刺击左侧胸部导致肺破裂出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江西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日本军刀上检出的人血为死者易某某所留。

2020年8月18日15时许,侦查人员在袁某某**小区门口将被告人龚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等人供述及辩解;4.辨认、指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林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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