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7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乡**村委会**社**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21日至8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龚某某在担任盈江县**酒店总经理职务其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取单位、企业及个人在盈江县**酒店的住宿费、会议费等费用共人民币241898元,归个人使用。事发后龚某某分别于2018年7月7日、9月21日两次归还盈江县**酒店相关费用共人民币113000元,现未归还费用共人民币1288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杏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卷宗四册,光盘十三张,微信账单一册。
3.有关涉案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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