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系****店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充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翟楚和、彭万红,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左右,被告人龚某某在东莞市**镇***村**路**号经营***厂。龚某某先后雇佣陈某某等工人在工厂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情况。由于经营不善,龚某某拖欠50余名工人在2016年8月至11月工资合计11万余元工资未发放,后龚某某欠薪逃匿。2016年11月12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向被告人龚某某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龚某某仍不支付工人工资并继续逃匿。2016年11月17日,市人力资源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房东梁某某垫付45名员工在2016年8月至11月部分工资共计49563.94元。2019年8月8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石碣镇明珠路明珠酒店811房将被告人龚某某抓获。事后龚某某家属支付郝某某等23名员工共64336.90元,获得上述23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无视国法,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被告人龚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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