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湖北省襄阳市**县**镇**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于2019年8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龚某某承包了本市樊城区中豪国际商贸城8#、9#、12#楼内外墙粉刷项目,雇佣了张某甲、张某乙等工人,至工程完工被告人龚某某拖欠朱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27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98407元,采取逃匿等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经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7月10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拖欠劳动报酬表、抓获经过、指令书等书证;2.证人柴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汉军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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