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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强制猥亵案)_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19〕910号

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8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系盲人按摩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组,住六枝特区****小区,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案发前被害人王某某听其伯娘李某某说**小区内被告人龚某某的“盲人按摩”对颈椎治疗的效果可以,遂于2019年9月20日20时许,其与李某某、欧某某一起到该按摩店内按摩。龚某某在对王某某进行检查后称其经络堵塞,让王某某躺在帘子内的按摩床上按摩。在按摩过程中以要抹精油为名让被害人将衣服脱掉,随后其在按摩过程中抚摸被害人王某某乳房,在被害人王某某侧身时用手指插入王某某阴道内遭到被害人反抗后停止侵害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入所体检表、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书等文书材料。2.证人证言:李某某、欧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龚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龚某某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录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违背被害人意志,抚摸被害人胸部等部位的该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盲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白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分。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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