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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Z431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 年7月30 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 月21 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通过他人的推广链接下载并注册了 “大亨互娱”赌博软件账号,成为该赌博网站代理。龚某某利用“火脉”广告平台、微信等发布广告,宣传“大亨互娱”赌博软件及链接,招揽昵称为“然”、“罗翼”、“一如既往”、“励志”等16名赌客在“大亨互娱”赌博软件内采取“斗牛牛” 、“三公” 、“金花”等赌博方式进行赌博,为参赌人员进行上分、下分、现金结算,并从中抽头渔利70370元。

2020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龚某某抓获到案,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指认照片、案情说明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罗某某、胡某某、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从轻处罚;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建议对被告人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聂鹂颉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2308****。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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