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路**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5日、2019年9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1月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2020年4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龚某某在租赁的长沙市开福区**路**小区**栋**房内,以无名电游机(打鱼机)8台(件)、无名电游机(单挑王压分机)8台(件)为赌博工具开设赌场,并雇用高某甲、熊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该赌场服务员,负责场内上下分收钱,从中非法牟利;期间,该赌场以现金上分、退分给现金的方式,向高某乙、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电游赌博机进行电游赌博。2018年8月5日,公安机关对该电游赌博场所进行了查处,同时查缴无名电游机(打鱼机)8台(件)、无名电游机(单挑王压分机)8台(件)及赌资人民币1200元。经认定,上述无名电游机(打鱼机)8台(件)和无名电游机(单挑王压分机)8台(件)共计16台(件),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2018年9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投案经过、房屋租赁居间合同、刑事技术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认定书、情况说明、借条等书证和物证照片;2.证人刘某某、熊某某、高某甲11人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章彤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长沙市天心区**路**栋**房。联系电话:18570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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