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村**栋**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为获取高额提成,通过其微信号(微信昵称:**,微信号:******)建立“**群”、“**群”微信群接受上线微信名叫“某某甲”(未抓获,微信号:******)、微信名叫“某某乙”(未抓获,微信号:******)、蒋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龚某某的妻子,微信昵称:“**”,微信号:******)发送的“字花”赌博信息在上述微信群里发布并接受群聊成员投注,其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收取参赌人员的赌资后将全部赌资通过微信转账或微信红包方式转给上线,上线按赌资的9%至14%不等比例支付给被告人龚某某提成。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龚某某代理销售“字花”赌博赌资金额累计149648.00元人民币,非法获利金额累计13468.3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账号建立专门用于代理销售“字花”赌博的微信群发布赌博信息并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琪
检察官助理:瞿进红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澜沧县**村**栋**号,联系方式1528766****;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移送光盘5张;
3.查获的现金5000元人民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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