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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9〕49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7月22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开始,黄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上述人员另案处理)经密谋集资后,先后在**市**县**镇**村、**村、**村开设赌场,以玉米粒为赌具,以现金或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下注,以赌“黎摊”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场共分1000宝,其中黄某甲占150宝、李某甲占150宝、李某乙(另案处理)占300宝、李某丙占200宝、李某丁占200宝,赌场开设在**村时,李某乙退出赌场股份,被告人龚某某和谢某某(另案处理)接手李某乙在该赌场股份,其中被告人龚某某占50宝。

赌场由黄某甲进行管理,聘请了黄某乙、谢某某、李某戊(另案处理)负责“贺利”,李某己负责管理和分配抽水获利的钱,梁某某负责在赌场发放车费。经吴某某介绍,林某某、黄某丙、何某甲、何某乙等人前来赌场抓摊坐庄。莫某某自2018年11月底开始为赌场接送赌客并在赌场内帮人遥控下注赌博。赌场分为白天场(下午14点至18点)和晚上场(21点至次日凌晨1点),每场参赌人数20人以上,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6日被查获时,赌场共从中抽水获利达140多万元,其中,龚某某获利约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证人黄某甲、谢某某、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光耀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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