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龚某某和魏某某(已判决)合伙在玉山县**镇**宾馆一楼的**游戏室店内摆放十五台具有上分、退币功能的赌博机供他人赌博,魏某某和雇员胡某某轮流在店内看守,为参赌人员上分、退币。被告人龚某某负责交店里的房租和电费。2019年9月10日该游戏机室被玉山县公安局查处,查处当日营业额四百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清单、赌博机照片等物证;2、记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户籍信息、前科记录、玉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魏某某、胡某某、唐某某、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游戏机室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规定之情形,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晓玲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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