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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翡翠明珠娱乐会所上班,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号,现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幢**室。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5年10月8日被宁波市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23日期间,被告人龚某某担任“老板互娱”赌博APP软件代理,多次组织章某某、朱某某、钱某某等人在“老板互娱”APP上以“牛牛”、“扎金花”等形式进行赌博,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共计人民币十四万五千余元人民币。期间,被告人龚某某以代理的参赌人员每局所赢金额百分之八的形式进行抽头,共获利人民币两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章某某、朱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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