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612号
被告人龚某甲,绰号“小胖”,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龚某甲为向卞某甲讨要债务,伙同他人至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卞某甲家中,采用言语恐吓、拒不离开等方式逼迫卞某甲家人归还债务,当日民警出警后依法告诫被告人龚某甲等人采用合法方式讨债。后被告人龚某甲仍伙同他人先后2次至卞某甲家中,采用哭闹、恐吓、敲门滋扰等方式,逼迫卞某甲家人归还债务,对他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2017年8月28日晚,被告人龚某甲伙同陈某某、龚某乙(已判决)在本市富阳区**街道**宾馆门口,为向朱某某讨要债务,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对朱某某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等民事诉讼材料,接处警记录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卞某乙、徐某某、裘某某、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卞某甲、卞某乙、卞某丙、章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甲及同案犯陈某某、龚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多次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稼嫦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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