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身份证号码3424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被告人龚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龚某某因被害人宗某某欠其债务不还,便伙同他人对宗实施非法拘禁,并有殴打情节。为此,龚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3月27日凌晨0时许,龚某某在天长市汊涧镇转盘东路“梦之初”足疗店对面巷子一赌场内发现宗某某,因宗仍未偿还上述债务,龚某某打了宗某某面部一巴掌。后双方来到赌场外,龚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工具刀在宗面前比划。宗某某在伸手夺刀过程中,左手虎口被划伤。经法医鉴定,宗某某系左手软组织裂创,属轻微伤。
二、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9月间,杨某某(已判刑)在天长市汊涧镇天正超市旁“车生活”二楼、汊涧镇三塘新村许某某家车库、“车生活”斜对面民房、纪某某的废弃电器厂厂房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进行赌博计百余场,每场参赌人员20余人、赌资7万余元、抽头渔利6000余元。其间,被告人龚某某明知杨某某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在赌场上借钱给参赌人员张某甲、唐某某、陈某某等人,并收取高额利息。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龚某某在天长市天康大道公安局公交站台附近被天长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姜某某、张某甲、陈某某、纪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省天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随意殴打并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被告人龚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龚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实行并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龚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兰先
检察官助理 王 婷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在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其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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