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安化县**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9月2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多次在安化县清塘镇清塘社区其所经营的菊菊饭店为卖淫女付某某、张某某提供场所卖淫。付某某、张某某每次卖淫收费50元至80元不等,被告人龚某某从中抽取10元或20元。被告人龚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4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18日至8月26日,付某某在菊菊饭店多次为他人提供有偿性服务,被告人龚某某从中获利100元。其中,2019年7月下旬的一天,易某某(已行政处罚)在安化县清塘镇菊菊饭店以60元的价格接受付某某提供的性服务,双方发生性关系一次。被告人龚某某从中抽取10元。
2、2019年8月19日至8月26日,张某某在菊菊饭店多次为他人提供有偿性服务,被告人龚某某从中获利140元。其中,2019年8月23日,赵某某(已行政处罚)在安化县清塘镇菊菊饭店以50元的价格接受张某某提供的性服务,双方发生性关系一次。被告人龚某某从中抽取10元。
被告人龚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赵某某、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龚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如经社区矫正评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则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智星
检察官助理:李小菊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7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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