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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721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200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公寓**栋**单元**室。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2日晚,被告人龚某某在自己租来的一辆共享汽车(观致汽车,车牌号赣A*****)内容留吸毒人员杜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熊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20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龚某某在自己的一辆白色本田车(本田雅阁、车牌号赣A*****)内容留吸毒人员郭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20年5月26日中午,被告人龚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墅溪公寓龚某某自己家仓库阁楼里面容留吸毒人员郭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步提审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提供场所3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常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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