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龚树柑,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8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乡**村**屯**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2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至2020年2月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新冠状病毒肺炎期间体温偏高被贵港市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树柑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龚树柑在其租住的贵港市港北区**路**楼**号房内,容留龚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毒品两小包;2.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树柑的供述;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树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树柑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树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树柑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树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树柑有累犯、毒品再犯、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树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涛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龚树柑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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