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龚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78********,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桥**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刘某某在其位于广西浦北县**镇**村委会**村**号家中二楼房间吸食毒品,其中于6月21日、25日、27日、28日、29日、30日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于6月30日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7月1日凌晨5时许,龚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因吸食毒品在该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依法对现场勘验,依法扣押了手机1台、锡纸2张、注射器4个、吸毒工具“冰壶”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返还物品清单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远锦
检察官助理 苏昭榕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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