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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10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巫溪县**街道**街**号**单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23日被巫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龚某某多次在重庆市巫溪县**小区**宾馆、重庆市巫溪县赵家坝滨河北路新世佳宾馆房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龚某某在入住的重庆市巫溪县赵家坝滨河北路新世佳宾馆2011房间内容留杜某某(17周岁)、吴某某、柳某某、陈某甲吸食毒品;

2.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龚某某与吴某某(另案处理)在二人共同租赁的重庆市巫溪县**小区**宾馆房间内容留柳某某吸食毒品;

3.2020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龚某某与吴敏在二人共同租赁的重庆市巫溪县**小区**宾馆房间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

4.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龚某某与吴某某在二人共同租赁的重庆市巫溪县**小区**宾馆房间内容留柳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5. 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龚某某与吴某某在二人共同租赁的重庆市巫溪县**小区**宾馆房间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

6.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龚某某与吴某某在二人共同租赁的重庆市巫溪县**小区**宾馆房间容留陈某甲吸食毒品;

7.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龚某某与吴某某在二人共同租赁的重庆市巫溪县**小区**宾馆房间内容留陈某甲、陈某乙吸食毒品;

8.2020年7月22日晚,被告人龚某某在入住的巫溪县赵家坝滨河北路新世佳宾馆2005房间内容留吴某某、陈某丙吸食毒品。次日凌晨龚某某、吴某某、陈某丙被公安民警抓获,并现场查获吸毒工具。经检测,龚某某、吴某某、陈某丙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冰毒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租房合同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柳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

5.提取、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星星

                              检察官助理  邓勉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龚某某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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