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关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龚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66092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住关岭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龚某甲等人因其侄女龚某乙车祸去世一事与向某某发生纠纷并因向某某出言不逊导致矛盾激化,关岭自治县公安局花江派出所民警罗某某在处理该纠纷过程中,看见王某某对向某某实施暴力殴打后,遂依法上前予以制止,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丙(另案)、龚某丁(另案)遂对民警进行殴打及拉拽,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案发后,被告人龚某甲向民警罗某某赔礼道歉,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丙、龚某丁、王某某、罗某某、罗某甲、盛某某、向某某、吴某某、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龚某甲拘役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永华
检察官助理 钟润苹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龚某甲现在关岭自治县**镇**路**号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785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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