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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合同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镇**村**浜**号。被告人龚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6月6日被苏州市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龚某某伪造“**镇民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明”后,在没有苏州市相城区**镇**小区**幢**室所有权的情况下,与被害人潘某某在苏州市相城区**镇签订《安置房产权转让协议书》,骗取被害人彭某某、潘某某人民币30万元,后用于赌博及归还债务。

被告人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安置房产权转让协议、**镇民房拆迁安置补偿协。

2. 证人刘某某、翁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恩山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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